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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熏心贪钱财 被判刑罚悔已迟

  发布时间:2009-11-03 10:20:29


    现代社会常有人说“利益高于一切,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也许会有许多人对这句话存在怀疑,但是,张某却是这句名言的忠实拥护者。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涉嫌贪污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判处将其所获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任周口市某财务科副科长期间,在办理向周口市某模具厂汇款328400元业务时,私自多汇出56300元。9月12日,该厂黄xx根据被告人张某的安排,将多汇的56300元从银行取出交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将其中31500元归还了所欠的模具款,下余24800元存到其在工行办理的银行卡上,从而据为己有。后取出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二)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办理向周口市某模具厂汇款379500元业务时,多汇出329500元。其中根据周口市某部门主任李xx的安排,把275500元转账给了周口某公司,另用1500元归还了模具税款,下余52500元据为己有,用于缴纳其妹妹张x在郑州买房的契税和装修费。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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