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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流程不合法 达成协议也无效

  发布时间:2009-11-02 08:45:17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流程是转让双方首先签订书面的土地转让合同,然后共同到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受让人才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河南省太康县城关镇的王辉(化名)却以其在与韩强(化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甲方(既王辉)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不协助韩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无奈,韩强一纸诉状将王辉起诉到太康县法院,要求王辉履行协助义务。近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王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韩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7月20日,王辉,韩强经协商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王辉享有的位于太康县城关镇支农路西段的一处389平方的土地使用权以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强,王辉不负责给韩强办理过户手续,不承担过户费用。当天,王辉既依照协议约定将42万元转让款给付王辉,王辉将该处土地的使用权证书交于韩强持有。2007年7月韩强计划在该处土地内建房,为了以后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韩强要求王辉协助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王辉提出双方曾协议约定自己不负责给韩强办理过户手续,其没有协助韩强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拒不协助韩强,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韩强将王辉告上法庭。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韩强与王辉于2006年7月20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第二项约定的“甲方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不能以双方之间的约定而加以排除,双方的此项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毛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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