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大事关系着一个人一辈子的幸福,切勿草率行事呀!近日,太康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孩李肖男由原告李富玲抚养教育,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腊月初6结婚,婚后生一女儿李肖男,现已4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和,常因琐事生气,发生殴打,被告又不务正业,好逸恶劳,确已无实际感情,无法共同生活。
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就如何调离给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知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