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因交通肇事逃逸两年之久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谷某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受到了应得的处罚。
谷某是太康县朱口镇人,2007年12月2日,谷某无证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到逊母口镇接人,当车行驶该镇梁堤口村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将该村一名儿童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谷某并未积极施救,妥善处理,或对被害人民事赔偿,以减轻对被害人家人带来的伤痛,减轻自己的罪过,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而是无反思悔过之心,心存侥幸的驾车逃走,随后其家人也都外出打工。从此,音信全无。直到2009年5月5日,在太康县公安干警与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干警的相互配合下,在浙江省乐清市将被告人谷某抓捕归案。经责任认定,谷某负全责。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以上事实和情节,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