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太康县的张某在使用自动取款机时意外发现别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面对“幸运”和道德的抉择,“幸运”冲昏里了头脑,自己的一时贪念,使自己本应该成为拾金不昧的角色,180度地大转向成为一名信用卡诈骗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6月13日17时许,张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康县支行城郊营业所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张某到该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内有张银行卡并能继续取款,张某在查询此卡余额后,发现卡内有余额,于是就将借机将此卡内的7600元钱取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根据有关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