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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会计凭证侵占股金逾百万 太康一信用社会计被判九年

  发布时间:2009-10-22 08:03:49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曲信用社会计李某因侵占股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7年,李某在担任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曲信用社主管会计期间,违反联社信用社会计关于对股金逐户建立分户账,建立股金利息支出台账,保持余额与账面余额的一致,以及会计凭证管理规定,利用自己管理信用社股金记账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销毁股金底页凭证的方式占有120户股金共计122.5万元,将其中部分股金用于投资办厂等。后因农民要求兑付股金案发,李某外逃。2008年8月13日李某在广州被太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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