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太康法院调解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被告叶亮(化名)自愿返还扣留原告姚军(化名)的摩拖三轮车一辆,原告姚军自愿给付被告叶亮医疗费1500元,并已当庭履行。
2009年9月2日,太康县城关镇的叶亮被该县大许寨乡的姚军驾驶的摩拖三轮车撞伤,后叶亮被送往太康县公疗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6000元,叶亮家人当时就扣留了姚军的摩拖三轮车。后经中间人从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姚军给付叶亮医疗费5000元,叶亮返还扣留姚军的摩拖三轮车一辆。姚军依协议履行后,叶亮以还需继续治疗为由,拒不返还摩托三轮车,9月29日,姚军将叶亮起诉到太康县法院,要求叶亮(返还扣留原告姚军的摩拖三轮车一辆。
太康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传唤了被告叶亮,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政策,指出双方早先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履行,叶亮在事故中虽为受害人,但在姚军依约定叶亮赔偿后,叶亮再扣留姚军的摩拖三轮车,已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已经演变为侵权行为。叶亮表示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但达成协议后自己又花费3000余元治疗,有票据为证,想让姚军能够在增加一些赔偿。了解案情后,李天灵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原,被告从事故的发生到双方达成的协议再到被告目前的状况为起点做工作,希望双方互凉互让,能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原被告达成上述协议,并已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