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毛庄镇韦庄村的韦啸(化名)与该镇陶母岗于庄村的于丽(化名)按照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后,因双方感觉性格不和,二人提出退婚,但由于对返还财礼的数额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两家大打出手,于丽母亲被打伤,于家为此向太康县公安局毛庄派出所报案,而韦啸则向太康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丽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6000元。2009年9月28日,太康法院依法巡回审判调结此案,于丽方返还韦啸彩礼4000元,余款2000元抵作于丽母亲的医药费,双方永无纠葛,并已当庭履行。
2008年农历12月16日,原告韦啸与被告于丽经人介绍订立婚约,韦啸向于丽押有彩礼6000元及物品,后因二人长期不在一起产生隔阂,2009年7月,原,被告协商后提出退婚,但就退还彩礼的数额产生分歧,同月26日,原告方到被告家中为此协商未果后引起斗殴,于丽母亲被打伤,于家为此向太康县公安局毛庄派出所报案,韦啸于2009年8月23日向太康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丽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6000元。受理本案后,太康法院考虑到本案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起到教育作用决定依法巡回审判,2009年9月28日,太康法院毛庄法庭法官李天灵,李震伟,马连红驱车30公里到太康县毛庄镇陶母岗于庄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前,庭长李天灵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及现场群众宣讲有关婚约方面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指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并且接受财礼的一方应当适当返还财礼,农村的婚约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李天灵法官又分别对原,被告做思想工作,跟据原,被告两村距离较近,有一定的老感情存在的情况,告诫双方为了今后的生活不要亲人不成成仇人。通过近1个小时苦口婆心的讲解,原被告双方终于同意坐到一起调解,李法官又针对双方打架事件对原告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其对矛盾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被告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通过法官入情入理的讲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于丽羞愧的说以前我不懂法,以为彩礼是男方自愿给的,我不应该退,现在知道了,原来婚约不受法律保护。韦啸也满面羞愧的说我也是因为不懂法有理变成了无理,真后悔不该和于丽家发生打架事件,对于他们造成的损失我愿意赔偿。李天灵法官趁热打铁,立即要求双方协商退还彩礼的数额和打架损失的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于丽方返还韦啸彩礼4000元,余款2000元抵作于丽母亲的医药费,双方永无纠葛的协议,并已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