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城郊乡的刘飞(化名)家境贫寒,无奈之下娶了本县高朗乡腿部患有2等残疾的女青年李芳(化名)为妻。婚后刘飞学习了驾驶技术,之后外出打工,于2008年提起离婚诉讼未果后至今未归,2009年6月,李芳起诉至太康法院要求与刘飞离婚,9月30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有原告李芳抚养,婚生儿子有被告刘飞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3,被告刘飞一次性给付原告李芳生活帮助费4000元。
被告刘飞家境贫寒,迫于生计娶了腿部患有2等残疾的原告李芳为妻,婚后为了改善家庭状况,原告李芳出资让被告刘飞学习驾驶技术,被告刘飞学成后一直在外打工,不但未向家中寄钱,反而于2008年向太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原告李芳离婚,原告李芳为了子女坚决不同意离婚,太康法院作出(2008)太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刘飞在收到判决后外出至今未回。原告李芳因自身条件无法独立抚养两个孩子,遂于2009年6 月向太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因原告李芳腿部患有2等残疾,原被告离婚后,其生活上将有一定的困难,被告刘飞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帮助,椐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