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太康县一花厂主管会计李燕(化名)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厂长利用伪造单位工资表的手段,侵占单位资金,用于旅游消费,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五年。
2005年7月份,李燕在任一轧花厂主管会计期间,伙同该厂厂长利用职务之便,以造假工资表之手段将本单位资金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到湖北神农架及厦门旅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燕在任花厂主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造工资表之手段,将所侵占本单位资金用于外出旅游,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李燕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