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本县高贤乡一村民在他人唯一的出路上建厕所、栽树,妨碍他人通行,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限期清除所在树木、厕所。
司甲和司乙均为太康县高贤乡同一个村的村民。1989年村级规划时,司甲得到两处宅基地,领取了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造了房屋,围起了院墙。2008年10月,本村村民司乙以司甲的宅基地曾经是其荒地为由,将司甲的院墙扒掉,并在司乙唯一的出路上建造了一座厕所,栽上17棵树,致使司甲无法通行。司甲为此多次与司乙交涉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司乙停止侵权,伐掉所在树木和扒掉所建厕所,排除妨碍。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司乙在原告宅基向外的通道上栽植树木、建造厕所,妨碍了原告通行,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司甲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