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太康法院在案发地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动车案,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伙同程某(另案处理)在太康县二环路高贤路口东大桥附近盗窃一辆英克莱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40元。同月,被告人陈某伙同程某在牛某(另案处理)的修车铺更换红色亚杰牌助力车、凯尔牌电动车点火开关各一辆,并将凯尔牌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牛某。经鉴定,两辆车的价格分别为2750元和1260元。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另案罪犯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结论等。在铁的事实面前,被告人陈某认罪伏法,请求依法从轻判处。根据查明事实,太康法院将依法对本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