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雾的夜晚,别人驾车与自己拉砖的四轮车追尾,车毁人亡,作为一方当事人本该及时报案,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可由于自己的逃逸行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结果承担了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6月6日,太康县高贤乡农民李玉珍以犯交通事故罪被判刑2年,赔偿死者亲属77323.28元,为此后悔莫及。
2007年12月18日晚,当时雾很大,李玉珍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与其儿子一起沿326省道太康段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太康县龙曲镇村民冯福周驾驶的两轮助力车追尾,冯福周受伤较重。事发后,李玉珍没有报案,而是将车钥匙交给儿子将车开走,随后自己也悄悄离开现场,后被随后赶来的群众追上。冯福周遂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李玉珍到交警部门投案。由于李玉珍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鉴于受害人与李玉珍驾驶的车辆追尾的因素,认定李玉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玉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积极的救助,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判决被告人李玉珍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32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