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转化抢劫的案。一审被告人胡某和胡某某均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09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伙同胡某某经预谋后,携带钢丝钳、钢鞭作案工具,到板桥镇谢家村一农户家中实施盗窃,被失主谢某发现,二被告人遂跳墙逃跑,谢某紧追不舍,为抗拒抓捕,二被告人对追赶的失主谢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胡某被闻讯而来的群众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逃窜,被告人胡某某在逃窜途中又抢走姜某自行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在被人发觉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均已转化为抢劫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