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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拒不认罪 铁证如山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7-24 10:38:27


    太康县一农民任某在实施盗窃后自以为没有被当场抓获,而拒不认罪,但太康法院在庭审中根据一系列的证据使其认罪服法。7月20日太康法院成功审结该案。一审依法认定被告人任某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到太康县毛庄镇师庄一散酒店前,将李某的载货用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失主发现车被盗后,和朋友王某一起去追,在太康县西收费站附近发现被告人正骑着被盗车辆逃跑。遂上前拦截,被告人任某弃车逃跑。

    被告人任某被抓捕归案后,一直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法院根据失主陈述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审理等一系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任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任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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