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拿着两份相同的合同来到太康法院请求法官替他们主持公道。7月1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案,李某和张某与被告当地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这场纷争。
李某和张某都是太康县马厂镇姬庄行政村村民,2003年李某承包了该村的林场地16亩,并于2003年10月24日同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6年,并约定了承包费。2007年,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新上任的村委会又将李某承包的林地承包给了张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李某和张某两人拿着两份相同的合同各执其词,互不相让,村委会,也以不知道原村委会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合同为由,闪烁其词。于是李某和张某一起来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官为他们主持公道。
太康法院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深入实地进行考察,向当地村委会和村民了解情况,了解清楚情况后,办案法官多次找到当地村委会与李某、张某做思想工作,经过办案法官的多次调解,李某、张某与被告当地村委会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的解决了这起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