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贪图便宜收购盗贼所盗赃车,被当地群众发现马脚及时举报而绳之以法。7月1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太康县商贸大世界附近做生意,李某贪图便宜,收购了一辆英克莱牌的电动车。没过多久,被告人李某的女儿骑着这辆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不小心将放在电动车后箱内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和表修卡掉在地上,被当地群众孔某捡到,孔某发现该电动车保修卡上的名字是卢某,便怀疑该车是被盗车辆,于是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案发后,电动车已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