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石建锋得知他人盗窃之后,为了从中落到好处,知情不报,索要赃物,进而与盗贼合伙去偷,被太康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石建锋是太康县朱口镇大石行政村村民,2004年夏季,石建峰得知同村村民石新义(已判刑)从本村村民石运动家偷到了钱,便找到石新义向其索要点钱花花,石新义因惧怕罪行暴露便给了石建峰2300元钱。石建峰把钱花完后,一不做,二不休,又找石新义预谋到石运动家再次行窃,于是他们伙同石云宽、石云克二人(另案处理)多次到石运动家行窃,先后盗取现金800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案发后,石建锋被检察机关以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太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建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