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618元。
审理查明,2009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马某和其女友在邻居姬某家里聊天,后被害人李某也来到姬某家中串门,因被害人姬某喝了一些酒,对马某的女友实施了搂抱等暧昧行为,因此,被告人马某和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女友受辱,被告人马某越想越生气,回到家后,被告人马某掂了一把菜刀便来到被害人李某家里,用到将被害人李某家的门看开,并将被害人李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