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聋哑人结伙盗窃服装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窦某、石某、张某依法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窦某、石某、张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窦某、石某、张某均是聋哑人,2009春节过后,三人从外地流窜至我县境内,实施盗窃。3月30日夜,被告人窦某、石某、张某来在太康县城德银商城内,在商场内先后盗走服装四件,价值824元。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石某、窦某、张某以试穿服装为由,合伙实施盗窃,被服装店老板郑某识破,三人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石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