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冤家路过家门口 挥刀伤人触刑律

  发布时间:2009-07-02 08:10:05


    因平时的矛盾,被告人刘刚(化名)竟拿起菜刀将路过自家门口的冤家刘明亮(化名)砍伤,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6月 29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刘明亮某经济损失20565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刚与被害人刘明亮均是太康县朱口镇马庄行政村村民,因家庭琐事两家积怨多年,2009年1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刘明亮从被告人刘刚的家门口路过,被告人刘刚见到刘明亮后,心中怨恨顿生,拿起菜刀出来就朝被害人刘明亮身上砍去,被告人刘刚当场将被害人刘明亮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明亮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