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农村土地纠纷而引起的集体诉讼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该村民组41户农民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判决驳回41户村民的诉讼请求,起初,村民们不理解意见很大,后来在太康法官的释明下,终于同意息诉罢访,寻找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太康县龙曲镇某村民组共有41户村民,1964年分地时该村共分得300余亩农业用地,其中靠近106国道的近5亩土地在1976年被当时所在的大队占用筹建面粉厂,大队没有支付任何补偿。1992年面粉厂停办,41户村民在该土地上栽上了树木,后行政村又将该片土地发包给他人生产预制板,由此产生纠纷,41户村民多次到县、乡两级上访要求处理未果。2007年村民组负责人代表41户村民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村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一审村民组胜诉,行政村提出上诉后被发回重审。村民组对此意见很大,在重审期间村民组100多名村民多次集体到法院、县委、县政府、县信访要求支持他们的请求。但该案经重审查明,争议的土地原来确属村民组,1976年被原大队建面粉厂无偿占用。土地管理局土地台帐和图纸均显示争议的土地属独立工矿用地。因该宗土地的使用性质已发生变化,该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应依法驳回村民组的起诉。
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将该裁判文书直接宣判,村民组对结果不理解,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随时会引发村民赴市、省上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很难实现。审理此案的法官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不急于宣判,而是先向村民代表讲解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确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官的释法,村民代表们可能发现了法官的用意,开始情绪激烈,对法官的释法不能接受,但承办此案的法官却不厌其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十多次的辩法析理,最终使村民代表们明白他们的纠纷,法院为什么不能直接受理。有不明白的村民,代表还主动向村民释法,看到水到渠成,承办法官将裁判文书给代表们进行了宣判。代表李某在接到裁判文书时说:我们懂了,驳回我们的起诉我们没有意见。我们会停止上访,去找相关部门申请裁决,有什么困难和不懂的地方还来法院找你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