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太康县闹市区的一间房屋这些天变成了“香饽饽”,租房者到期不愿搬走,而房东却不想其继续使用,本是利益共同体的房东郑亮,张堂(均为化名)与租房者王云(化名)打起了官司。近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决:一,被告王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从原告房屋内搬出,清理出所有属于被告的物品,将该房屋交于被告使用。二,被告王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从2008年12月21日至今的房租。
2004年12月14日,张堂,郑亮共同出资购买了太康县城关镇西大街的房屋一套,并于2005年7月1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2月21日,郑亮与王云经协商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王云租赁郑亮在太康县西大街的房屋一间,租期一年,租金每年1万元,另加转让费300元,共计13000元,原被告均已按照该合同履行。2006年12月21日,该合同到期后,王云继续使用该房屋,并按照原租赁合同交纳房租每年1万元至2008年12月21日。2008年以来,太康县西大街经济发展活跃,郑亮的房屋迅速升值,郑亮感到自己吃亏遂要求王云提高房租,王云认为自己已交纳转让费,郑亮提高房租不合情理,拒绝交纳,双方形成纠纷,经人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至法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1日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云在该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该房屋,并按照原合同交纳房租,且原告予以接受,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应以原合同为宜。被告所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