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庭成功促成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杨某当庭获赔偿款13000元。
2007年11月3日上午吃过午饭,原告杨某骑着摩托车出去办事,下午13时左右,当杨某正在326省道上行驶时,从后面驶来的由王某驾驶的农用车由于速度过快,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原告杨某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在朱口镇卫生院和周口市协和骨科医院共住院63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杨某向王某索要赔偿款,王某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杨某将王某诉至太康法院。
太康法院针对原告杨某的实际困难,迅速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依法对被告王某的农用车进行了查封。在查明事实,划清的基础上,为尽快使被害人拿到赔偿款,经过法院组织调解,被告王某当庭表示同意赔偿给原告杨某造成的损失,主动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