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六龄童耿某与小伙伴们一起拿着鞭炮嬉戏,玩耍过程中不知谁竟然将鞭炮放入一个空啤酒瓶中点燃后爆炸,将正在一旁玩耍的耿某的眼睛炸伤。6月1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耿某的监护人及与耿某一起玩耍伙伴们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耿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耿某是太康县转楼乡耿楼村人,2007年春节刚过,耿某与同村的几个小伙伴拿来过年没用完的鞭炮一起玩耍,玩耍过程中,不知是谁将鞭炮放入一个空的啤酒瓶内点燃,酒瓶被炸碎后,致使在一旁玩耍的耿某眼睛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随后耿某当即被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27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508元。事发后,除李某、王某的家长分别送去500元、1000元钱外,其他几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以事故不是自家孩子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耿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耿某及其及其法定代理人将与耿某一起玩耍的几名伙伴及其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耿某在与伙伴一同玩耍时,被人炸伤,由于侵权责任无法具体确定,推定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由于侵权人都是未成年人,因此侵权责任应有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耿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与共同侵权人相同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