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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强行索贿 构成犯罪入牢狱

  发布时间:2009-06-18 08:10:20


    村干部郑某、汪某在经营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期间利用手中的职权索贿、受贿,因而触犯了刑律。6月1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一审依法认定被告人郑某、汪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被告郑某、汪某是太康县符草楼镇汪郑村人,2004年7月,分别时任本村主任和副主任的郑某、汪某用本村的林场地同窑主夏某签订了七年的窑厂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每年承包费75000元。后来,二人把夏某叫到郑某家中一起协商窑厂承包合同的具体事宜时,被告人郑某与汪某合谋,向夏某提出在其承包期间要给郑某和汪某每人每年1万元的好处费,否则,不保证拉转的路通,不得已,夏某就同意了。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汪某分别从夏某的窑厂拉走价值3万元和1.552万元的成品砖,从而抵顶夏某答应给其二人的好处费。2007年底砖窑被炸,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汪某在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合谋向他人索要好处费共计45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胡晓瑜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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