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自认为自己作案后没有留下任何犯罪证据,被捕后拒不认罪。殊不知,他的作案过程被现场的摄像头完整的记录了下来。6月10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侯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是太康县农民,2009年4月6日,被告人侯某到太康县利民信用社后院,盗窃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20元。被抓捕归案后,被告人侯某自认为自己在作案现场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只要自己不认罪法院也奈何不了他,所以一直不肯供认自己实施的盗窃行为。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侯某在现场留下的录像资料及相关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侯某先是在现场东张西望,而后快速将被盗电动车推走。在铁的事实面前,被告人侯某一言不发。
法院被告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曾因犯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侯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