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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巨款 劳燕分飞须返还

  发布时间:2009-06-12 08:06:50


   恋爱期间向对方借款十余万元,分手后却一直未偿还,昔日的恋人为此又走上法庭。6月1日,太康法院调解审结该案,被告王楠(化名)自愿于2009年6月1日当庭偿还原告王威(化名)欠款5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09年7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下欠4万元于2009年8月30日前一次还清.

    原告王楠与被告王威于2008年3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份,王楠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王威借款,热恋中的王威分别于2008年5月,6月,8月份先后借给王楠人民币合计19万元。后二人因故中止恋爱关系,王威向王楠多次索要欠款未果,2009年2月17日,王威将王楠及其父母共同告上法庭,要求王楠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太康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被告方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促使其自觉还款,并与原告数次谈心交流,告知其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款确实不够现实,希望能够给被告一个合理的还款时间,原,被告最终达成以上协议,并已当庭履行了首笔5万元欠款.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毛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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