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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一年心不安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09-06-11 08:13:12


    被告人李某作案潜逃后,每日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最终决定投案自首。6月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是太康县老冢镇村民,2006年8月份,未满18周岁的李某伙同张某、赵某等四人(均已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太康县老冢镇港李村西侧盗割纯铜芯电缆线32米,经鉴定价值2965元。后所盗电缆被追回。作案后,被告人李某逃窜,逃窜期间,李某每日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最终于2007年12月份主动到到太康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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