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在一个月内疯狂作案三起,盗窃价值总计6000元。6月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赵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至4月份之间,被告人赵某伙同郭某、翟某(二人均已判刑)分别到太康县公疗医院附近一建筑工地,盗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750元。在太康县火车站附近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155元。在太康县中医院附近一门市部内,盗窃饮料及副食等物品,价值3050元。价值总计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在一个月内疯狂作案多次,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