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2009年6月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是河南省柘城县农民,2008年9月11日曾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服刑期间,又发现被告人赵某在2007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在太康县芝麻洼乡等地,三次将他人盗窃所得的三台大型拖拉机低价销售给方某、张某和袁某(三人均被另案处理),涉案价值达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盗窃赃物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