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修路工人发生争执后,便使用火药将修路工人炸伤泄愤。6月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张某是太康县农民,2008年8月,被告人张某酒后路过太康县杨庙乡葛庄村时,与正在修路的工人马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然后几个修路工人都围上来与张某说理,张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骑车离去。随后,被告人张某为发泄心中的私愤,携带火药又回到了马某所在的修路处,故意发起挑衅,趁人不注意用烟头将所带火药点燃,将马某等4名修路工人炸伤,经鉴定,马某等4人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修路工人发生争执后,采取点燃火药的方式伤害他人,致4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