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卢某、范某在实施抢劫后,公然在大街上闲逛,正好被受害人章某遇到,章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卢某、范某很快被公安人员抓获。2009年5月26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卢某和范某均构成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查明,2009年1月26日(农历大年正月初一)下午,被告人卢某、范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三人骑摩托车,在去往太康县板桥乡的路上遇见路边有一对正在谈恋爱的男女青年章某、张某二人,其摩托车停在路边,三人遂其歹念,用木棍殴打章某后,将二人摩托车一辆、手机两部抢走,疯狂逃窜。因受害人的手机被抢走,当时未进行报案。三天后,受害人章某到逊母口镇街上购物,正好看到被告人卢某、范某在街上闲逛,受害人张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二被告人很快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卢某于2004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属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