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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借据难分辨 法官审理细分明

  发布时间:2009-05-25 08:34:37


    原告李某借给被告刘某钱后,刘某为李某出具了收据一份,后来,李某在向刘某索要时,刘某却拒不承认。于是,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5月22日,太康县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李某欠款2万元。

    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李某担任太康县人保公司业务办理员期间,被告刘某为该人保公司的副经理,当年,刘某为完成市人保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上交市人保公司,并承诺年底偿还。被告刘某在收到李某的现金时,为李某出具了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李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刘保明,2001.09.29”。后原告李某找被告刘某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无奈,原告李某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刘某收取原告李某的2万元现金,名为收款实为借款,被告刘某对该笔欠款应当及时清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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