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太康法院庭前成功调处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被告当事人在立案当天即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将所欠钱款当场支付。
原告张某是太康县城关镇支农路的个体户,经营沙子、水泥生意。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韩某多次从被告处购买沙子、水泥,但购货款却久拖不给,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原告张某将被告韩某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考虑当事人随时都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当即决定抽调民一庭的办案法官与原告一起前往被告韩某的住处。办案法官向被告韩某说明来意,分别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经过长达2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原、被告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韩某当即把欠款给付了原告,原告也把被告所写的欠条交予了被告。于是,该起案件圆满结束,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省时省力,使当事人减少了诉累,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