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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化“民事制裁”制度

  发布时间:2009-05-18 09:01:25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依据上述民法的规定,“民事制裁”是我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与所审理案件有关的民事违法行为,在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时,可依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处罚或制裁。“民事制裁” 是国家对民事活动实行干预的一种形式,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该制度的制定,对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只有不断强化“民事制裁”制度,才能使民事违法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有效避免民事违法行为漏于法律惩罚,使之“逍遥法外”。也能使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从而减少和避免民事违法行为发生。

    一、强化“民事制裁”制度的理由及依据

   (一)适用“民事制裁”制度,是我国民法中明文作出的规定,是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履行的一项司法义务。作为人民法院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其法定职责,“必须”、“应当”给予民事违法行为人以教育和制裁,而不能“不作为”。并且在执行该项制度中还要不断强化,提升依法惩戒民事违法行为的力度。

   (二)强化 “民事制裁”制度,不但能够惩罚民事违法行为、引导群众倡导良好的“民风”,“良俗”,还能对规范民事行为和保证民事法律、法规顺利实施起到一定作用,更能体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治基本原则的得以贯彻和落实。

   (三)强化“民事制裁”制度,是形势发展需要。在当前我国由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转轨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很淡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亦不强。一些群众仍认为,“只要没人能管我,做错了事没人惩罚我,我就可以“为所欲为”不按规矩办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行政机关未发现或者漏于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作出处罚,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觉守法的意识,懂得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的“道理”。

   (四)强化“民事制裁”制度,能够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威信。民事违法行为,亦称“法官面前的违法行为”,如果在法官面前的违法行为,都得不到惩罚,必将降低司法威信,反之,才能提升人民法院在适用“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法律原则中的良好形象。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人民法院在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惩诫违法行为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威信和权威。

    二、“民事制裁”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制裁”制度,虽然在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落实中存在很多弊端,严重制约和影响着该项制度的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很少有人适用,甚至出现“没人想用、没人会用、没人敢用”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所致。

   (一)民法中关于“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和执行。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对“民事制裁”制度作出规定,但只有寥寥数语,没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更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且对民事违法行为概念和性质规定模糊,未明确界定民事违法行为的范围,也未对何种民事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等程度的制裁和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审判人员在适用中,只有通过对规定字义进行简单的认知和理解,产生很大偏差。

   (二)“民事制裁”制度 认识上有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其身份应定格为“中立”,具有被动性,只有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对诉讼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审查和裁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不应是法院“份内”的事,法院不应“越俎代庖”“越权、越位”行使对社会的管理权。发现民事违法行为,应移交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因为行政执法管理权具有主动性。另一种意见认为,裁判纷争是法院的主要任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偏离了民事审判的主题,是“多管闲事”、“不务正业”, 法院没有必要自找麻烦,放着“清静不清静”。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适用民事制裁容易得罪人,必定引起被制裁人产生抵触情绪,对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不利。以上几种认识,是当前严重制约“民事制裁”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

   (三)鉴于审判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对民事违法行为都有制裁权和处罚权,出现“都有权管,却都没人管”的法律“真空”,有时还出现两方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很多民事违法行为漏于处罚和制裁,对该收缴的违法财物或非法所得“无人问津”。

    三、如何强化“民事制裁”制度 

   “民事制裁”是我国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独创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惩罚民事违法行为的一项司法权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制裁”制度,将对惩戒违法行为,规范民事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如何才能确保“民事制裁”制度的适用,强化该制度的执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界定“民事违法行为”的范围,制定具体操作和执行规程,规定制裁轻重及应对不同的民事违法行为采取何等程度的惩罚。

  (二)、开展关于“民事制裁”制度方面的法律知识再学习,扭转对“民事制裁”制度的错误认识,使审判人员提高适用民事制裁制度重要性和法律性认识,为更好的适用“民事制裁”制度奠定基础。

  (三)、建立有效制度和机制,依法严格要求执行“民事制裁”制度,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如进行袒护或不依法追究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渎职的刑事责任。

通过不断强化“民事制裁”制度,有效的克服和纠正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必将有力的推进“民事制裁”制度施行,避免民事违法行为的滋生,营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老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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