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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法不容 诉前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09-05-18 08:35:05


    5月6日,太康法院诉前调解处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马某与李某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马某赔偿李某财物损失折款现金800元。

    5月6日7时许,太康法院马厂法庭的法官刚刚吃过早饭正在打扫庭内卫生,一阵急促的摩托车响声使他们放下了手中的扫帚。来人李某反映,马某系淮阳县人,回族。2008年9月12日与其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5日下午,马某以李某有外遇为由带领娘家近20人到李某家中毁坏了李某家中的电视机、桌椅、锅等物。当时李某的父亲迅速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对马某等人给予了严厉批评,并制止了马某等人的不法行为,但因马某等人的行为系家庭矛盾纠纷,不予立案。马某在民警走后,滞留在李某家中不走,并扬言见到李某非打断李某的胳膊、腿不行,眼看事件恶化可能上升为刑事案件,并引发民族纠纷。李某要求法庭干警尽快到现场解决纠纷。庭长李中良敏感地意识到该纠纷的严重性,不能按常规让李某先写诉状、预交诉讼费立案后再解决纠纷,于是带领法庭全体干警并电话邀请李某所在村的治调主任赶到李某家中,问清原因后,做了李某、马某大量的思想工作并对各自的过错进行了批评,最终促使李某和马某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从而避免了一起民转刑案件和民族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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