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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质量不合格 销售者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05-12 14:30:21


    民工韩某在工地干活时,被突然断裂的楼板砸伤,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韩某与楼板销售者贾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贾某赔偿韩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

    今年3月份,太康县马厂镇村民刘某为建房屋,购买贾某60块楼板。3月22日民工在往楼房上上楼板时,一块楼板突然从中间断裂,坠落的楼板将正在施工的韩某砸伤,随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韩某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11000余元。韩某要求楼板销售者贾某赔偿其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经质检部门检测,贾某销售的楼板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法院受理后,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民调组织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进行调解,最终韩某与贾某达成协议,贾某赔偿韩某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并当场履行。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马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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