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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增加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5-07 08:31:56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和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相比,审理难度不断增加,事实最难查清,也最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缠诉、闹访。太康法院第一季度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80%是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上访、缠诉、闹访的案件其比率也占到60%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在相对不断减少,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份量逐年加重,有些为了争一个地边,可以兄弟反目、邻居相殴、父子成仇,不但对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且处理起来难度也比其他案件难的多。

    二、随着国家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种地不但不向国家交纳税费,国家还发放种粮补助。因利益驱动,土地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因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加之有些人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只讲利益,不讲道理和亲情,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三、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家庭所有成员或村民组织全体成员,比较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因人心各异,加之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动不动就煽动群众上访,向法院施加压力,有些纯粹是蛮不讲理,带领群众起哄给法院的工作制造困难和障碍。

    四、有些基层组织负责人不负责任,缺乏正义感,谁找地就是谁的,就给谁出证明,有时一个案件村委会给双方先后出几份证明,且内容相互矛盾,弄的法院无所是从,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法院在立案环节把关不严。在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中,法院的职权是维权,而不是确权。权属不明、边界不清的土地纠纷应该由政府机关处理。而有些本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的争议,法院却立案受理,最终当事人在拿不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对法院有意见,是法院自己把矛盾引向自己。

    针对上述问题及难点,要处理好土地纠纷案件,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法院在立案环节要把好关。当事人在没有提供土地承包权证、使用权证、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或仅持有村民组织出具的证明没有上述权属证明,法院也不应受理。

    二、当事人虽然持有上述权属证明,但立案后发现上述权属证明存在严重瑕疵的,法院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不应作出实体裁决。

    三、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人大代表、村委干部、村民代表的力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做到使纠纷调解解决。

    四、要克服就案办案思想,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焦点,吃透案情,作出的裁判结果即要合乎国法,又要顺乎民情,把案件办成铁案。杜绝案件审了发,发了审,审了再发的的马拉松诉讼。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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