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做生意经常用手机短信联系汇款购货业务,一次意外将款汇错了对象,遂向当地法院请求帮助。4月27日,太康法院审结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程某返还原告苏某不当得利款42900元。
原告苏某是浙江省瑞安市的一名个体工商户,在经商的过程中经常用手机短信联系汇款购货业务。2008年6月5日,原告在收到被告程某的手机短信后,随即将购货款42900元汇入被告的农行卡。后来,原告苏某才发现与被告程某并无生意来往,汇入被告程某卡上的42900元系误汇,遂向被告程某所在地的太康县人民法院求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29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苏某误将42900元汇入被告程某的农行卡,被告程某对该42900元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