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卢某等四人作案后孙某将通讯录遗留在作案现场,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将四被告人抓获。四被告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均表示认罪服法。4月23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四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被告人孙某、卢某等四人是太康县马厂镇人,2005年3月6日夜,被告人孙某、卢某等四人预谋盗伐树木,四被告驾驶机动三轮车,来到太康县马厂镇大良村北地、马厂镇付砦村西等地盗窃杨树5棵,在伐树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将其通讯录遗忘在现场。后四人将所伐杨树销赃后得款500元。经鉴定,被盗杨树价值1500元。在案件审理中,四被告人积极悔罪并全部退赃。太康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