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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相遇矛盾起 法官调解了恩怨

  发布时间:2009-04-24 08:10:07



法官组织调解员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当庭履行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4月9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故意伤害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孟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因认罪态度较好,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是太康县高朗乡人,2008年8月,被告人李某酒后与本来就存在矛盾的邻居孟某相遇,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厮打,李某持啤酒瓶将孟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事发后,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很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村委会、调解员及侦查起诉环节调解,均未调解成功。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倾诉及意见后,没有拘泥于卷宗材料,深入该案的背后,全面细致的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症结,找准突破口,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法院,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说理,在法官的不断努力下双方终于表示同意调解。可是双方当事人又因赔偿数额发生了分歧,原告方要求赔偿五万元的损失,被告方则只同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悬殊。于是,法官运用借助外力调解法,让双方都比较信任的尚某找来,从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历经十五天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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