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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置公园内小孩溺水 法院公平原则解争端

  发布时间:2009-04-17 08:12:00


    郭小方与伙伴们一起在项城市某荒置公园内玩耍时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身亡,为此郭小方的父母将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及公园池塘实际承包人告上法院,请求依法赔偿。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审结该案,以公平原则判处被告项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法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审理查明,2007年6月16日下午,郭小方与几个小伙伴一起到项城市某荒置公园内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郭小方发现公园西北角池塘边的围栏烂了一个大洞,遂穿过该洞进入池塘边,一不小心滑入池塘内,溺水身亡。另查明,该鱼塘已荒置多年,原本属于项城市公用事业局管理使用。2002年7月,项城市公用事业局将该鱼塘承包给被告田某,期限15年。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项城市政府为了市政建设开发,将该公园及鱼塘在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给富泰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6月15日,富泰置业有限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把原土地成交确认书中涉及公园的土地退还给公园。且在原告起诉时,富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对该公园一直未开发。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郭小方溺水身亡时,系无行为能力人,原告对其子郭小方负有监护责任,而三被告在原告之子郭小方死亡时,对出事鱼塘均不享有使用权、受益权,依照公平原则,由项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酌情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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