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曾借王某款7000元,王某因故去世后,妻子刘某继续向李某主张债权,而李某却以债权人王某已故,刘某不具备债权人主体资格为由拒绝偿还。刘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3月26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限期清偿7000元欠款及相应利息。
原告刘某是太康县符草楼镇符东村村民,1998年3月,被告李某经人担保从原告丈夫王某处借款7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李某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偿还,只对欠条进行了更换。2005年12月,原告刘某的丈夫王某因故死亡。刘某便代替王某向李某主张债权,但是李某却以刘某不是合法债权人为由拒绝偿还该笔欠款,刘某多次与李某交涉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的丈夫王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作为王某的合法妻子,是债权人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李某依法清偿债权,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