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为原、被告的两方当事人,都激动的握着法官的手,说:“太感谢你们法官了,是你们帮俺要回了被抢走的摩托车、四轮拖斗和其他财物”。另一方说:“太感谢你们法官了,是你们帮俺妥善解决了婚姻问题,并让俺得到了17500元的生活帮助费”。这是在2009年3月30日上午发生在老冢法庭内的一幕。
五里口乡刘庄村村民刘朋与老冢镇东许楼村村民许姣,经人介绍于2005年11月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刘朋负气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中有残疾的妻子许姣和女儿不管不问。许姣及其娘家人对此十分生气。2009年农历2月12日许姣带领其娘家40余人来到刘朋家中,将刘朋父母及其哥刘邓的一辆摩托车、一个四轮拖斗、一辆自行车、一台缝纫机等财物强行拉走。并毁损了刘朋和其父母家的部分财产,还对刘朋母亲进行欧打。刘朋父母及其哥刘邓,遂将许姣及其父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返还被抢财产。
许姣应诉后,遂亦提起与刘朋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要求与刘朋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其女儿,让被告承担抚养费。老冢法庭的法官在接到这两起棘手的纠纷后,考虑到两起案件的因果关系,对抵触情绪十分激烈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许姣父女同意返还拉走刘朋父母及其哥的财产。刘朋鉴于许姣有残疾的特殊情况,同意抚养其女孩,自愿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并同意当庭一次性给付许姣生活帮助费17500元。双方当事人对两案的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在法庭上发出感激的肺腑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