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老案件,被执行人李爱民慑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威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998年12月18日经太康县法院判决,李爱民给付原告南阳磷肥厂太康分厂70000余元,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被告拒不履行,南阳磷肥厂于199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太康法院启动联动机制后得知被执行人在郑州做生意,执行干警立即在执行局长的带领下,前往郑州查找被执行人具体居住地点,经过十多天的暗查,终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所在具体地址。又经过两天的蹲守,被执行人终于出现了,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对被执行人实施了拘留。在执行人员的多方努力下及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被执行人慑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压力,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