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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超过追诉时效 法院依法终止审理

  发布时间:2009-03-24 09:07:18


    3月2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就郭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因被告人郭某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依法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将郭某予以释放。

    郭某原是太康县某金融机构的主任。1997年5月份郭某的上任主任冯某将该社1300万元资金以拆借的名义分多次汇到某市其妻开办的公司做生意。1998年郭某接任主任。1999年上级组织清产核资核查时,在郭某的同意下,1999年6月23日将该1300万元分转为五笔贷款,贷款人为冯某之妻开办的公司。后冯某和其妻偿还了部分本息,2007年侦查机关初查时,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该罪的最高刑为三年。而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郭某的犯罪时间是1999年,而发现郭某犯罪的时间是2007年,时间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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