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某乡政府为索要企业所欠借款,竟然擅自卖掉该企业的财产。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接受周口中院的指定审结该案,认定该乡政府的行为违法,依法判决该乡政府返还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02年9月12日项城市农药厂、项城市某乡政府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韩某签订了农药厂租赁协议,租期5年,并附有资产交接清单及交接书。因为曾在1998年,项城市农药厂借该乡政府所属的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没有还清,该乡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该乡政府就趁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之际,分别于2005年7月1日、2007年3月18日,以25万元的价格将项城市农药厂的部分资产设备转让给他人,用于抵偿该药厂欠该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部分借款。租赁合同到期后,农药厂负责人发现本厂部分财产被擅自卖掉冲抵借款,多次与该乡政府交涉,但一直没有任何结果,2008年9月18日,项城市农药厂遂将该乡政府诉至法院。
太康县法院接受周口市中院指定后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原告项城市农药厂属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处分权。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把属于原告农药厂的设备资产私自变卖处理,用于抵偿原告所欠部分贷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至于原告贷被告所属基金会的部分贷款,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被告变卖原告财产的所得款应当依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