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依法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是太康县老冢镇凡庄行政村农民,2003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合伙租赁老冢镇李贯河村的房屋,生产加工牛耳丝,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张某违规操作,在牛耳丝中加入非食品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直接大红,用于为牛耳丝上色。被人发现后,当天即向太康县卫生防疫站进行了举报,太康县卫生防疫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加工的有毒食品和原料进行了查封。被告人王某闻讯逃跑,近日被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有毒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