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帐还钱,理所当然,可家住太康县城关镇的李亮在债权人王信死亡后,却以王信扣有自己的欠条为由,拒不还款。3月3日,太康县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刘英诉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刘亮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刘英借款本息15085元.
李亮与刘英丈夫王信关系不错,1998年3月12日,经李玉担保,李亮从王信处借款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1分6厘5毫。1999年3月12日,2000年1月12日,2003年4月12日李亮三次向王信清息共计6991元,借款本金及2003年4月12日后的利息经王信催要李亮至今未还。2005年12月14日,王信因故死亡,王信之妻刘英找到李亮要求其偿还欠款,李亮却告诉刘英,王信扣有张祥向李亮出具的29600元的欠条1张,致使李亮的债权不能实现,要求刘英提供该欠条,否则不与还款,刘英对此毫不知情,经与李亮多次协商未果后,刘英将李亮起诉到太康法院。
太康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亮与王信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方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因王信已死亡,刘英作为王信的妻子是其债权的合法继承人,其要求李亮还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李亮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李亮偿还刘英借款本息合计15085元。